海宁市高级中学学分认定细则
为加强学分认定管理,根据《浙江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中有关学分认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学生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必修学分为96学分,选修学分为48学分。完成不少于12学时课程内容的学习是获得1学分的必要条件。
第二条 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我校学籍;(2)符合中学生品行要求,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3)在规定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且总学分达到144学分(必修课程修满96学分,选修课程修满48学分,其中职业技能类选修课程学分不少于6学分,社会实践类选修课程学分不超过8学分);(4)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所有科目的考试,且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一门;(5)综合素质评价中的4个测评项目中,不合格的项目不超过一项。
第三条 学校开设的各类必修课程以及知识拓展类、职业技能类、兴趣特长类、社会实践类选修课程的学分认定工作由相应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依据本条列进行学分认定,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去高等学校以及其他办学机构取得的学分由学生向相关学分认定机构申请办理。
第四条 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确认。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
第五条 学校开设的各类课程的学分认定一般在学期结束前由相关教师根据教务处学分认定工作布置要求完成,相关教师根据相关课程学分认定要求对所任教或指导的学生给出学分认定意见,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作出认定结论,报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后分班级进行公示,对“不予认定”学分结论的学生,由相关教师填写《海宁市高级中学学分“不予认定”通知书》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确认“不予认定”的,由教务处将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说明原因,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分认定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书面提出复议要求。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学生复议要求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议,及时将复议结论告诉学生。如果复议结论仍然是“不予认定”,要当面对该生解释说明。对“不予认定”学分的学生,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帮助该生分析原因,指导该生补足学时、重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六条 学生到学校课程评审委员会认可的高校、其他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社会机构包括行业企业修习且符合学分认定要求的以及特长学分认定一般在学期结束前1个月内由学生提出学分认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教务处会同相关教研组进行材料审核后作出认定结论,报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对学分认定结论如有异议的,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进行复审裁定。
第七条 社会实践类选修课程学分的认定,每学期结束前进行,先由社会实践类课程承担或组织处室、社团组织按班级对相关学生进行学分认定,报教务处审核经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后分班级进行公示,对学分认定结论如有异议的,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进行复审裁定。
第八条 学分认定坚持公平、工作、公开原则。
第二章 必修学分及其认定
第九条 必修课程按模块认定学分,修满一个必修模块获得学分2分。
第十条 必修模块学分认定采取学习过程表现与终端结果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办法。课程的综合成绩(100分)=课程学习过程成绩(满分30分)+平时成绩(10分)+终端考试(考查)成绩(满分100x 60%)。其中:过程表现成绩(满分30分)包括:出勤分10分、课堂表现10分、作业分10分。
第十一条 每一模块修习时间在24课时(45分为1课时)及以上方且模块课程综合成绩在60分及以上方可认定学分。因病假、事假未能达到规定学时的,在课余时间通过补课途径累计后的学时数达到要求的给予认定。
第十二条 根据我校课程设置方案,各学期必修课程学分认定安排如入:
|
上 | 高一 下 | 高二 上 | 高二 下 | 高三 上 | 高三 下 | |||||
语 文 | 必修1 | 必修2、3 | 必修4 | 必修5 | |||||||
2 | 4 | 2 | 2 | ||||||||
英 语 | 必修1 | 必修2、3 | 必修4 | 必修5 | |||||||
2 | 4 | 2 | 2 | ||||||||
数 学 | 必修1 | 必修4、2 | 必修5、 | 选修2-1 | |||||||
2 | 4 | 2 | 2 | ||||||||
政 治 | 必修1 | 必修2 | 必修4 | 必修3 | |||||||
2 | 2 | 2 | 2 | ||||||||
历 史 | 文 | 必修1 | 必修2 | 必修3 | |||||||
2 | 2 | 2 | |||||||||
理 | 必修1 | 必修2、3 | |||||||||
2 | 4 | ||||||||||
地 理 | 文 | 地理I | 地理II | 地理III | 2 | ||||||
2 | 2 | 2 | |||||||||
理 | 地理I | 地理II、III | |||||||||
2 | 4 | ||||||||||
物 理 | 文 | 物理1 | 物理2、 选修1-1 | 2 | |||||||
2 | 4 | ||||||||||
理 | 物理1 | 物理2 | 选修3-1 | ||||||||
2 | 2 | 2 | |||||||||
化 学 | 文 | 化学1 | 化学2、 化学反应原理 | ||||||||
2 | 4 | ||||||||||
理 | 化学1 | 化学2 | 化学反应 原理 | ||||||||
2 | 2 | 2 | |||||||||
生 物 | 必修1 | 必修2、3 | |||||||||
2 | 4 | ||||||||||
信 息 技 术 | 信息技术 基础 | 多媒体技术 | |||||||||
2 | 2 | ||||||||||
通 用 技 术 | 技术与 设计1 | 技术与 设计2 | |||||||||
2 | 2 | ||||||||||
美 术 | 美术鉴赏 | 绘画/篆刻 | |||||||||
1 | 1 | 0.5 | 0.5 | ||||||||
音 乐 | 音乐鉴赏 | ||||||||||
1 | 1 | 0.5 | 0.5 | ||||||||
体育与健康 | 2 | 2 | 2 | 2 | 2 | 2 | |||||
专题教育 | 1 | 1 |
第十三条 每学期结束前教务处根据每学期设置的课程模块提供必修模块学分认定安排,任课教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模块学习情况输入及学分认定登记,学分认定审核、公示、复议、裁定按第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因终端考试成绩而影响学分认定的学生可以申请补考或重考,通过后方可认定学分。
第十五条 补考原则上每学期组织一次。补考时间应在考试结束后的第二、三周或下学段开始3周内。教务处统一组织命题、制卷,保证补考的考试、评分等环节与正式考试一致。
第三章 选修学分及其认定
第十六条 选修课程分为知识拓展、职业技能、兴趣特长、社会实践等四类。(1)知识拓展类选修课程包括必修拓展课程、大学初级课程、学科发展前沿课程、学科研究性学习等,旨在让学生形成更为厚实的知识基础。(2)职业技能类选修课程包括生活技能、职业技术、地方经济技术等课程,旨在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掌握一定的生活技能、职业技术,培养学生的专业倾向。(3)兴趣特长类选修课程包括体育、艺术、健康教育、休闲生活、知识应用等课程,旨在发展学生潜能,提高综合素质。(4)社会实践类选修课程包括调查探究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等课程,旨在引导学生关注社会,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科学人文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课程设置方案,我校选修课程基本学分每学期分配如下:
类别 | 高一上 | 高一下 | 高二上 | 高二下 | 高三上 | 高三下 | 合计 |
知识拓展类 | 6 | 5 | 5 | 6 | 6 | 28 | |
职业技能类 | 1 | 2 | 2 | 1 | 6 | ||
兴趣特长类 | 1 | 1 | 1 | 1 | 1 | 1 | 6 |
社会实践类 | 2 | 1 | 2 | 1 | 1 | 1 | 8 |
合计 | 10 | 9 | 10 | 9 | 8 | 2 | 48 |
每位学生应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合理选择每学期学校提供的各类选修课,以在选修课领域达到高中毕业应需的学分。
第十八条 知识拓展类选修课程主要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等9个学科的选修课程,包括必修拓展课程、大学初级课程、学科发展前沿课程、学科研究性学习等。
必修拓展课程是必修知识的拓展与延伸,旨在为学生进一步学习打下扎实的基础,主要从国家选修课程模块中选用。详见下表:
科目 | 课程模块参考目录 |
语 文 | *《〈论语〉选读》、*《外国小说欣赏》、《中国古代诗歌散文欣赏》、《中国现代诗歌散文欣赏》、《语言文字应用》。 |
数 学 | *《选修2—2》(导数、推理与证明、数系扩充)、*《选修2—3》(计数原理、概率)、《数学3》(必修)、《选修4—4》、《选修4—5》。 |
英 语 | *《英语6》(选修)、*《英语7》(选修)、《英语8》(选修)。 |
思想政治 | *选修3《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选修2《经济学常识》。 |
历 史 | *选修4《中外历史人物评说》、*选修6《世界文化遗产荟萃》、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
地 理 | *选修VI《环境保护》、*选修V《自然灾害与防治》、选修III《旅游地理》、选修IV《城乡规划》。 |
物 理 | *《选修3—4》、*《选修3—5》、《选修3—2》、《选修3—3》。 |
化 学 | *选修5《有机化学基础》、*选修3《物质结构与性质》、选修2《化学与技术》、选修6《实验化学》。 |
生 物 | *选修3《现代生物科技专题》、*选修1《生物技术实践》、选修2《生物科学与社会》。 |
注:每个学科前两个带*的选修模块列入高考自选模块考试范围。
第十九条 学校开设的国家选修课程或学校自行开发的校本选修课程的学分在每学期该课程结束前认定。学分认定采取过程表现及终端结果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办法。各项之间进行权重分配比例及具体要求如下:
1.课程的综合成绩(100分)=课程学习过程成绩(满分40分)+终端考试(考查)成绩(满分100x 60%)。其中:过程表现成绩(满分40分)包括:出勤分10分(缺勤按规定扣分,扣完为止)、课堂表现15分、作业分15分(不交作业者,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2.文化课科目所涉及的知识拓展类课程终端评价原则上采用考试形式,测试由课程导师依据课程要求统一命题(满分100分),难度适中,试题力求反映所开课程的核心要求,既能让达到该课程修习最基本要求的学生考试合格,又能让该课程学习优秀的学生考出水平。
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所涉及的技能、兴趣、实践类课程的终端评价原则上采用考查形式,由课程导师依据课程学习要求,要求学生通过课程结业表现、作品展示、技能考核等形式进行终端评价。
第二十条 学生修习时间要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认定学分。因病假、事假未能达到规定学时的,在课余时间通过补课途径累计后的学时数达到要求的给予认定。对于旷课达课程修习总课时(一般为18课时)三分之一的学生,本课程修习不能认定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设的国家选修课程或学校自行开发的校本选修课程的学分认定办法按第五条执行,选修课程的补考办法按第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生到高等学校、社会机构或行业企业修习课程,对教学课时数不少于12课时且符合学分认定要求的给予学分认定,每18课时为1学分。相关学生在学期结束前1个月内根据教务处布置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提交办学机构开具的学习证明、学习成绩等相关证明材料,由班主任汇总后交教务处,教务处会同相关教研组进行材料审核后作出认定结论,报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对学分认定结论如有异议的,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进行复审裁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利用假期通过浙江省普通高中网络课程平台等网络媒体修习选修课程,达到学分认定条件的,可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第1周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学科老师对申请学生进行相关答辩与测试,对达到完成该课程修习要求的学生给予学分认定,报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后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具有音乐、美术和体育上的特长,可获得一定的学分。学生获得经学校课程评审委员会认定的机构颁发的荣誉证书,或参加经学校课程评审委员会认定的机构组织的考试,获得某项资格或证书,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音乐
音乐特长学分认定标准 | |||||||
证书 | 发证机构 | 学分 | |||||
浙江省中小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小B级 | 市、县教育局相关部门 | 2 | |||||
浙江省中小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 | 市、县教育局相关部门 | 3 | |||||
浙江省中小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 | 省教育厅艺教委 | 4 | |||||
业余音乐 考级证书 | 六至八级 | 经教育部门确认的相关机构 | 1 | ||||
八至十级 | 2 | ||||||
音乐竞赛获奖学分认定标准 | |||||||
类别 | 个人获奖 | 集体获奖 | |||||
等第 学分 | 市级 | 省级及以上 | 市级 | 省级及以上 | |||
一等奖 | 3 | 4 | 3 | 4 | |||
二等奖 | 2 | 3 | 2 | 3 | |||
三等奖 | 1 | 2 | 1 | 2 | |||
备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艺术竞赛活动方可确认相应学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取其中一次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加分。 | |||||||
2.美术
美术特长学分认定标准 | ||||||
证书 | 发证机构 | 学分 | ||||
浙江省中小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小B级 | 市、县教育局相关部门 | 2 | ||||
浙江省中小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B级 | 市、县教育局相关部门 | 3 | ||||
浙江省中小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 | 省教育厅艺教委 | 4 | ||||
美术竞赛获奖学分认定标准 | ||||||
类别 | 个人获奖 | 集体获奖 | ||||
等第 学分 | 市级 | 省级及以上 | 市级 | 省级及以上 | ||
一等奖 | 3 | 4 | 3 | 4 | ||
二等奖 | 2 | 3 | 2 | 3 | ||
三等奖 | 1 | 2 | 1 | 2 | ||
备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艺术竞赛活动方可确认相应学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取其中一次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加分。 | ||||||
3.体育
体育特长学分认定标准 | ||||||
证书 | 发证机构 | 学分 | ||||
一级运动员 | 省体育局 | 4 | ||||
运动健将 | 国家体育总局 | 5 | ||||
体育竞赛获奖学分认定标准 | ||||||
类别 | 个人获奖 | 集体项目获奖(主力队员) | ||||
名次 学分 | 市级 | 省级及以上 | 市级 | 省级及以上 | ||
1-3 | 3 | 4 | 3 | 4 | ||
4-6 | 2 | 3 | 2 | 3 | ||
备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方可确认相应学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取其中一次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加分。 | ||||||
第二十四条 特长学分认定一般在学期结束前1个月内由学生向相关部分提出学分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考级或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2)身份证复印件1份;(3)考级公布文件复印件或比赛秩序册复印件1份。其中音乐类向音乐备课组申报,美术类向美术备课组申报,体育类向体育组申报。上述各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材料审核与确认,对符合要求的学生给予相应学分认定,汇总申请学生并给出学分认定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后在校内进行公示。特长学分只认定在高中阶段取得的特长或获奖等级。
第二十五条 社会实践类选修课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调查探究活动。(2)社会实践活动。(3)校园文化活动。不同类型的社会实践活动可以参考以下办法认定学分。
类别 | 认定依据 | 计分办法 |
调查 探究 活动 | 课题研究方法学习。 | 修满13.5小时(最少9小时)为1学分。 |
完成课题,提交开题报告、过程记录、结题报告、信息搜集记录、心得体会、评价结论等材料。 | 完成一个调查探究课题为2学分。 | |
社会 实践 活动 | 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供活动计划、活动记录、活动总结以及活动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 | 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时间折合成学时,修满13.5小时为1学分。 |
校园 文化 活动 | 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并提供活动名称或社团名称、活动内容、活动记录、活动总结等材料。 | 各类活动时间折合成学时,修满13.5小时为1学分。 |
为鼓励学生更广泛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同一社会实践活动的学分最高不得超过3学分。
第二十六条 每位学生可在下列社团中选择一个社团组织参与活动,由社团负责人上报社团人员、活动计划、活动内容等材料给学生处备案,每学期结束前学生提交活动总结或体会后由学生处、社团负责人给出学分认定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后分班级进行公示,每学期结束前由班主任录入学籍系统中。学校提供的社团选修课程及学分如下:
序号 | 选修课程名称 | 参加对象 | 活动时间 | 学分 | |
1 | 紫薇文学社 | 高一、高二 | 13.5小时 | 1 | |
2 | 公民在行动社 | 高一、高二 | 13.5小时 | 1 | |
3 | 定向运动俱乐部 | 高一、高二 | 13.5小时 | 1 | |
4 | 世界知识之友社 | 高一、高二 | 13.5小时 | 1 | |
5 | 英语俱乐部 | 高一、高二 | 13.5小时 | 1 | |
6 | 绿色行动社 | 高一、高二 | 13.5小时 | 1 | |
7 | 天文社 | 高一、高二 | 13.5小时 | 1 | |
8 | 潮韵书画社 | 高一、高二、高三 | 13.5小时 | 1 |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下列校园文化活动,活动组织机构提供活动时间、安排等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后,由班主任或组织老师在活动结束后提供参加学生名单,给出学分认定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后,在每学期结束前由班主任录入学籍系统中。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及学分如下:
序号 | 活动名称 | 提供对象 | 活动时间 | 学分 | 组织单位 |
1 | 运动会 | 高一、高二、高三 | 13.5小时 | 1 | 团委、学生处 |
2 | 红五月歌咏比赛 | 高一、高二、高三 | 13.5小时 | 1 | 团委、学生处 |
3 | 迎国庆大合唱 | 高二 | 13.5小时 | 1 | 团委、学生处 |
4 | 爱心义卖 | 高一、高二、高三 | 13.5小时 | 1 | 教务处、政治组 |
5 | 英语演讲比赛 | 高一 | 13.5小时 | 1 | 教务处、英语组 |
6 | 语文演讲比赛 | 高一、高二 | 13.5小时 | 1 | 教务处、语文组 |
7 | 苏格拉底杯辩论活动 | 高一、高二 | 13.5小时 | 1 | 教务处、语文组 |
8 | 志摩·穆旦杯诗歌朗诵比赛 | 高一、高二 | 13.5小时 | 1 | 教务处、语文组 |
9 | 其他活动 |
第二十八条 学生开展调查探究活动,完成课题,提交开题报告、过程记录、结题报告、信息搜集记录、心得体会、评价结论等材料,经课题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由课题指导教师给予学分认定,指导教师汇总该课题参与同学,报教务处审核登记,并在每学期结束前由指导教师在学生的学籍系统中进行学分认定登记。完成一个调查探究课题为2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文明岗管理、志愿者服务等实践活动,由相关负责处室提供活动计划、安排,学生本人提供活动总结或心得体会,由活动组织者按行政班提供名单,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后认定相应学分,经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后,在每学期结束前由班主任录入学籍系统中。修满13.5小时为1学分。
第三十条 积极管理学生利用假期从事志愿者服务、做义工等社会实践活动,开学初由学生本人提供活动计划、活动记录、活动总结以及活动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向团委申请学分认定,团委审核确认后按行政班汇总报教务处备案,在学期结束时由教务处提供名单给班主任,班主任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学分认定登记。
第四章 毕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我校学籍;(2)符合中学生品行要求,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3)在规定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且总学分达到144学分(必修课程修满96学分,选修课程修满48学分,其中职业技能类选修课程学分不少于6学分,社会实践类选修课程学分不超过8学分);(4)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所有科目的考试,且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一门;(5)综合素质评价中的4个测评项目中,不合格的项目不超过一项。
第三十二条 对于提前修满规定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讨论并上报嘉兴市教育局核准,允许提前毕业。
附:学分认定委员会
组长:顾贯石
副组长:肖陆兴
成员:吴云祥、孙波、沈建龙、沈勤龙、马春峰、陈晓庆、年级组长、年各备课组长、班主任、社团负责人
海宁市高级中学教务处
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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